1、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、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重金属残留、污染物质、疫病疫情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;
2、食品添加剂的品种、使用范围和添加剂的具体用量;
3、食品安全、营养有关的标签、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;
4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;
5、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;
6、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等,具体如下:
①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②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③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④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⑤餐具、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前应当洗净、消毒,炊具、用具用后应当洗净,保持清洁;
⑥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运输;
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清洁的包装材料、餐具;
⑧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,生产经营食品时,应当将手洗净,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;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,应当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;
⑨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;
⑩使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、无害;
⑾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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